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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补缴社保时间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期限

编辑小哥M 发布于2024-05-26 14:54:31 社保补缴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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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信息一览: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规定

1、社保补缴时效: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 。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者补缴社保时间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期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公司补缴社保的规定:补缴范围:公司应当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补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补缴基数和比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进行补缴,具体的基数和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险种的规定来确定。

4、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新规定是指在2024年以后,个人或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新政策。在此之前,社会保险费用通常是按月缴纳的,但新规定允许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条件下选择一次性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5、该社保补缴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者补缴社保时间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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